河南省充电产业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河南省充电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HeNan Province Charging Industry Alliance(简称“HNCIA”,以下简称 “联盟”或“HNCIA”)。
第二条 联盟使命:联盟是在政府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河南省充电产业发展,致力于河南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建设、检测、回收、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或组织, 经平等协商、自愿加入组成的开放合作的非营利性平台。
联盟由新能源、电网、光伏、风能、储能、充电、换电等领域企业及投融资、传媒、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共同参与,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则,旨在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联盟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联盟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开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方针、政策。
第四条 联盟宗旨:联盟立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充电产业链上下游,以信息共享为纽带,构建联盟成员间、成员与政府间沟通的桥梁,整合及协调政府、产业、社会资源,提升联盟成员在河南新能源汽车充电产业相关领域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水平,引领并规范河南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的建设,为政府部门提供产业扶持政策的决策依据。通过联盟成员间的行业自律, 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河南新能源汽车及充电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河南生态强省建设。
第五条 本联盟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新能源商会。
第六条 联盟的常设机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自律、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咨询、培训、会展等服务;开展充电场站星级评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团体标准; 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提升新能源汽车及充电产业研发、制造、建设、应用和服务水平;承办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路线研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公益事业等政府委托事项;经批准和允许的其他业务。
(一)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产业发展的共识;提升产业相关产品测试、制造、销售、建设、回收、服务水平;协调成员间分工及产品配套,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共同推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积极从事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相关技术及标准;积极促进河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探讨、创新新能源汽车充电产业发展的商业模式;引导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建立政府与联盟成员间的沟通机制。协调联盟成员与政府的关系,向联盟成员宣贯政府发布的各项政策、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联盟成员的意愿、建议,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路线研究;配合政府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奠定基础。
(四)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开展河南充电场站星级评定,协助政府对充电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制定联盟成员间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促进联盟成员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
(五)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许可,以及联盟成员与国内外厂商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增强协会联盟成员的竞争力;争取和运用各种项目资金和自筹资金,组织和监督协会联盟成员开展协作。
(六)成为联盟成员之间、联盟与地方政府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七)建立、协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事业、标准组织、标准管理机构等的关系,举行研讨会、展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学习培训。
(八)开展有益于河南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河南新能源、电网、光伏、风能、储能及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研发、设计、经销、投资、制造以及建设、运营、检测、回收、服务的企业及投融资、传媒、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或有关专家学者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认可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加入联盟;
(三)有意参与河南新能源汽车充电产业发展,愿意推动河南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化进程;
(四)遵守联盟有关知识产权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三)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审查申请资料,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和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
(八)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及行业规定;
(二)认可并支持河南新能源汽车充电产业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进河南新能源汽车充电产业,培育河南新能源汽车市场;
(三)主动与联盟其他成员开展产业化合作;
(四)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五)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六)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六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联盟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其他报告,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三)确定联盟重点工作与发展方向,对联盟内部发生的重大利益分歧进行仲裁;
(四)对联盟各专业委员会分配工作任务,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推荐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批准;
(三) 监督联盟各项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联盟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其余办事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会员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负责受理联盟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理事会;
(五)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下设专家顾问委员会,由理事会牵头组建并负责,理事会审议后,联盟以行文批复方式对外发布。 联盟管理办法参照民政部门社团分支机构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财政、项目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届5年。其会费标准是:理事长单位:4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其他会员单位:5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元/年。经济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会费减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日常活动及会员大会、理事会批准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联盟理事会通过的为实现联盟目标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支出,以及秘书处运转日常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协会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秘书处2024 年10月拟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河南省充电产业联盟。